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休闲] 时间:2024-04-25 10:12: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23次

近日,国家工作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转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并做好相关工作的文物物移通知》。这是局印交办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之后,国家文物局进一步明确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的发关发军法试规则和程序,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军事法院涉案文物接收工作。于转院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事法人民法院、案文人民检察院、行并相关公安机关、做好知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国家工作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文物物移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局印交办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发关发军法试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据了解,于转院涉为共同推动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接收规范化、事法制度化,2018年9月,国家文物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进行会商,就两部门共同做好涉案文物移交接收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正式印发《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办法(试行)》,明确了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移交主体和接收主体,规范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临时保管的程序规则,对涉案军事文物和非军事文物的移交分别做出说明,并对移交的监督备案提出要求。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在上述《办法》和《通知》的要求之下,指导协调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军事法院,共同做好军事法院涉案文物的鉴定评估、临时保管、移交接收和备案工作,积累实操经验,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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