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知识] 时间:2024-04-20 20:56: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34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贵州股份公司关于工商公告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航宇并对其内容的科技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发展发营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有限业执2023年7月3日召开2023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动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变更并换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公司备案/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登记并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贵州股份公司关于工商公告意见和要求对备案/变更等文件进行适当性修改,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航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近日,科技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发展发营并取得了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有限业执《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82002N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柒佰叁拾壹万壹仟壹佰肆拾捌圆整

  成立日期:2006年09月04日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上坝山路

  经营范围:法律、完成法规、变更并换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研制、生产、销售:航空航天器;航空、航天及其他专用设备;船用配套设备;锻铸件;机械加工;金属压力技术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维修服务;金属材料及成套机电设备、零部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技术除外)。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

  证券代码:688239 证券简称:航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2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8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16日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一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47,311,148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247,121.44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8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851-84108968

  特此公告。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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