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多次“飞车”抢夺金项链 儋州一男子获刑11年

[综合] 时间:2024-04-19 16:10: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58次

原标题:伙同他人多次“飞车”抢夺金项链 儋州一男子获刑11年

新海南客户端、飞车南海网、伙同南国都市报5月18日消息(记者 李绍远 通讯员 沈海成)近日,人多儋州一男子羊某某伙同薛某某(批捕在逃)在儋州白马井地区多次“飞车”抢夺他人金项链,次抢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夺金儋州法院经审理后,项链刑年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11年,男获并处罚金7万元。飞车

2020年8月25日,伙同儋州市检察院执法人员在白马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时,人多发现两起“飞车”抢夺金项链立案监督线索,次抢同年9月,夺金儋州儋州公安部门对上述抢夺案立案侦查。项链刑年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男获2020年9月16日,飞车公安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羊某某抓获。经讯问,羊某某对伙同薛某某在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在白马井地区驾驶车辆乘人不备抢夺金项链11起(其中1起未遂)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羊某某驾驶机动车多次实施抢夺,其中一起抢夺对象系老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形,儋州市检察院向儋州市法院提出判处羊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定罪和量刑建议,做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我国《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李绍远 沈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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