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头顶上的安全” 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综合] 时间:2024-04-25 23:08:4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16次

  工人日报讯 (记者卢越)近年来,为保物高空抛物、顶上的安坠物伤人事件不断发生,全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高意杀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空抛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按故最高法近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人罪坠物案件的论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为保物,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顶上的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全故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高意杀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空抛坠物行为,按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人罪安全”,《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要求人民法院要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同时,《意见》要求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对于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等高空抛物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还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在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方面,《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233条、第235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热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