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协发布2020年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坑”要小心

[百科] 时间:2024-04-25 03:31: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65次

  云南网讯(记者 彭锡)5月28日,坑昆明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昆明涉及家装、市消农资、协发消费小心美容、布年部分食品等多个领域,维权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典型

  附典型案例:

   遇疫情婚期未如约 明事理商家退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案例安宁市消费者龙先生在安宁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婚纱一套,坑准备近期举办婚礼,昆明办理租赁手续时支付定金2000元。市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协发消费小心婚礼无法如期举行,布年部分消费者要求商家退款未果,维权遂进行投诉。典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宁市消费者协会即开展调查。经了解,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安宁市消费者协会会同连然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商家阐明,消费者因受疫情影响违约,并非主观故意,商家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置。经耐心细致做工作,消费者的退定要求得到经营者充分谅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现场退还消费者定金2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此案例涉及定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案例中,消费者向租赁方交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如无正当理由无权要求对方退定金。调解中,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据此,在对该投诉的调解中,工作人员考虑到疫情时期的特殊性,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强调了不可抗力因素,得到经营者的理解和认同,最终同意向消费者退还定金。

  本案例涉及“定金”问题,日常消费中,“定金”与“订金”的认知问题常常成为引发消费纠纷的重要因素,商家与消费者都应具备相应常识,避免因此发生纠纷。市消协在此提醒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而“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订购青花苗品种不对 消协调解菜农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昆明市消协阳宗海分会接到七甸街道松茂社区松茂大村晋某等五位菜农投诉称,因购买的青花苗有问题,出现青花提前开花、无法结果等情况,菜农多次与经销青花苗的商家沟通退款未果,遂投诉至消协,请求帮忙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到七甸街道松茂社区松茂大村进行实地查看,从现场种子的包装上看,各项标识标注规范清楚,经认真调查,发现该问题的产生是因青花苗育苗户黄某未按约定提供晋某等五位菜农要求种植的“慧星”品种青花苗,而向菜农提供了“泰和”品种青花苗。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青花种植的状况后,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摆事实讲道理,最终,黄某与晋某等五位菜农达成按每棵青花苗0.5元进行补偿的处理结果,晋某等五位菜农种植青花共22620棵,合计为晋某等五位菜农挽回经济损失1131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例中,青花苗经销商黄某未能向菜农提供其指定品种的青花苗,侵害了菜农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给菜农造成了损失,应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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