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是我的,也可无忧居住——居住权公证,为家添一把“安心锁”

[时尚] 时间:2024-04-19 12:52: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80次

原标题:房子不是安心锁我的,也可无忧居住——居住权公证,可无为家添一把“安心锁”

“房子过户后,忧居我们还能想住多久就住多久吗?”

7月底,住居住权为满足就近入学条件,公证家住武汉的添把王爷爷和李奶奶将名下唯一的住房以赠与的形式过户给独生子小王。

然而,安心锁手续办好了,可无老两口却不免有些担心:儿子儿媳会不会拿到房后就不管老人?或者悄悄把房子卖了、忧居租了,住居住权自己将来“老无所居”?

无独有偶,公证另一对爷爷奶奶近来也正为此事发愁。添把他们的安心锁儿子小张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儿媳带着不满3岁的可无孙女。经全家共同商议,忧居他们决定将小张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孙女继承。

“儿媳还年轻,我们不愿限制她将来追求新的幸福。”张爷爷又有些担心,孙女是未成年人,儿媳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代理处分财产的权利。如果房屋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出租、出售或抵押,会对孙女成长造成影响。

咨询过律师后,两家人先后找到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寻求帮助。

“两起案例有相似之处,都需要回答‘房子不是我的,我能不能住’这一问题。”尚信公证处公证员陈丹妮说。

陈丹妮分析,王家爷爷奶奶担心房屋赠与儿子后自己被“扫地出门”,为保障爷爷奶奶的权益,他们可与儿子小王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合同约定,爷爷奶奶有生之年均可无偿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未经爷爷奶奶书面同意,小王不得对外租售或抵押该房屋。此外,即使小王夫妻俩将来离婚,也不影响爷爷奶奶继续住在房子里,相当于为老人添上一把“安心锁”。

同样,张家爷爷奶奶担心儿媳将来可能私自出售留给孙女的房屋,也可通过居住权合同约定,房屋由孙女继承后,爷爷奶奶可在其中居住至孙女年满18岁。在此期间,儿媳不得自行处分该房屋。

在陈丹妮的建议下,两家人分别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公证及登记手续,困扰许久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居有所安’,这下心里踏实了!”拿到公证书等文件,王爷爷说。

【链接·公证员说法】如何善用“居住权”

今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首次将“居住权”纳入其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公证员陈丹妮介绍,《民法典》问世之前,“居住权”的概念在公证领域早有涉及。例如,有的当事人会在遗嘱中明确,房子留给儿女,但要让配偶居住到去世。

“过去,这样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遗嘱形式,只对遗嘱继承人起约束作用。”陈丹妮说,《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被明确归属为“用益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即所有人都必须尊重这一权利。

这意味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此外,由于居住权只会因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因此,已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即使被卖掉,居住权人也可继续住在其中,这一规定也能间接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居住权主要适用于解决哪些家庭矛盾纠纷?

陈丹妮介绍,离婚财产分割、老人以房养老、多子女继承等问题,均可通过设立居住权来有效梳理财产归属,避免矛盾发生。

她举例说,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约定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若婚内唯一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带孩子一方可能面临居无定所的窘境。此时,若为其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让其能继续住在家里而不改变该房屋归属,则既能保障弱势一方生存,又能保护另一方个人财产。

“设立居住权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且居住权合同只有经过登记才能生效。”陈丹妮提醒,当事人计划设立居住权时可寻求公证机构的帮助,法律咨询、拟定合同、办理登记一次办好。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