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收购两只绿颊锥尾鹦鹉 被判拘役3个月

[探索] 时间:2024-04-23 20:26:0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6次

  7月30日,男非成都市邛崃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法收濒危野生动物罪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购两一男子在未办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只绿经营利用等许可下,颊锥从他人处非法收购绿颊锥尾鹦鹉2只,尾鹦鹉被被判拘役三个月,判拘缓刑六个月,役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男非还被责令承担治疗防疫费、法收救助隔离期间饲养费等相关费用。购两

  该案由3名法官与4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只绿并以“以审带训”的颊锥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5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尾鹦鹉被龙某某长期从事观赏鸟、判拘观赏鱼的销售。2019年4月初,被告人在未办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许可下,从他人处非法收购绿颊锥尾鹦鹉(俗名小太阳鹦鹉)2只。

  2019年5月14日,民警在“XX宠物店”内将被告人挡获。经鉴定,被查获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目前,该两只鹦鹉寄养于成都动物园(成都市野生动物园研究所)。

  2020年5月13日,成都市动物园(成都市野生动物园研究所)出具关于成都市动物园救护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的绿颊锥尾鹦鹉产生的救护费用的情况说明证实,该2只绿颊锥尾鹦鹉隔离期间治疗防疫费300元、救助隔离期间饲养费120元,合计各项费用共计420元。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许可下,收购绿颊锥尾鹦鹉2只,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龙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并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应当对救护绿颊锥尾鹦鹉产生费用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龙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事处罚,并责令其登报赔礼道歉和赔偿绿颊锥尾鹦鹉治疗防疫费、救助隔离期间饲养费等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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