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及2责任人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

[焦点] 时间:2024-04-25 12:03: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29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昨日,长城银保监会网站披露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人寿人被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湖北违法行为。

  决定书显示,分公罚编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司及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银保渠道业务代理人发放的责任制虚佣金与真实用途不符用以套取资金的问题,涉及金额11.14万元,假资发放的长城佣金实际用于拓展团康活动以及餐饮消费,其中拓展团康活动金额3.96万元,人寿人被餐饮消费金额7.18万元。湖北

  时任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本部渠道主管张青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分公罚编时任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本部培训负责人王平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司及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责任制虚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假资精算报告、长城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张青、王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3〕6号)

  当事人: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25层

  主要负责人:苏严明

  当事人:张青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81XXXXXXXX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

  职 务:时任武汉银保本部渠道主管

  当事人:王平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9841985XXXXXXXX

  住 址:武汉市江岸区

  职 务:时任武汉银保本部培训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存在银保渠道业务代理人发放的佣金与真实用途不符用以套取资金的问题,涉及金额11.14万元,发放的佣金实际用于拓展团康活动以及餐饮消费,其中拓展团康活动金额3.96万元,餐饮消费金额7.18万元。

  时任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本部渠道主管张青对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时任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武汉银保本部培训负责人王平对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城人寿湖北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青、王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

  2023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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