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明年起施行 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天

[时尚] 时间:2024-04-24 07:17: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7次

  时讯

  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昨日,北京不少北京市政府发布第290号市政府令,市实施规施行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章制征求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定程定明按照规定,序条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干规规章公开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年起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意见于天

  规定提出,北京不少市政府提请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市实施规施行,由起草责任单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章制征求形成立项论证申请报告,定程定明经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序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干规规章公开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先行制定规章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就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拟采取的制度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组织立项审查,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制度措施的,市政府应当于规章实施满两年前依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认为不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及时废止该规章。

  规定提出,立项、起草、审查规章,应当与上位法不抵触,与本市其他规章相协调,设定的管理措施体现权责一致,不得随意增加部门职权、减少部门责任。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规章,起草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提出防范和化解措施。

  规章明确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对专门事项作出具体配套规定的,最迟应当在规章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政府部门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和说明情况。

  规定提出,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在规章实施满一年后的6个月内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提交实施情况的报告。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直接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内容已经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替代的,社会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等情况,应当予以全面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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