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社·民生沸点】房产中介遭客户“跳单”?法院判了

[综合] 时间:2024-04-18 08:08: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50次

  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跳单是透视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社民生沸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点房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产中现象。《民法典》第965条明确禁止“跳单”行为。介遭

  在一起案件中,客户房产中介起诉客户黄某“跳单”,法院索赔违约金被拒。跳单媒体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透视最终黄某被判向中介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社民生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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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卡乐图片 摄影/贾琼

  基本案情

  原告中介公司诉称,点房2021年8月,产中被告黄某欲承租石景山区一写字楼房屋,介遭由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客户黄某通过原告多次实地考察该房屋后,明确表示承租意向,并与原告签订《看房确认书》。后原告却发现黄某私自利用原告提供的房屋信息,“跳单”与房屋出租方直接签租赁合同。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被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被告黄某辩称,该房屋并非原告独家代理,房源信息是公开的。虽然原告员工曾带自己查看过写字楼情况,但未能提供符合自己需求的场所,而其他中介机构能提供更好的价格、更优惠的条件,才选择了其他中介。且原告员工对《看房确认书》未作说明解释,使用的是格式条款,应属于无效合同。

  被告甲公司辩称,该公司房屋系从其他租赁方转租而来,未曾授权黄某进行任何租赁行为,且《看房确认书》未经甲公司盖章确认,不能因黄某个人行为将责任义务强加给甲公司。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甲方)与中介公司(乙方)签订《看房确认书》载明: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业办公室选址及租赁业务,其中,甲方通过乙方所看房屋,由乙方负责洽谈并协助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或甲方关系人与乙方所介绍项目的业主方、物业方、代理商、出租房屋的转租方自行成交或通过其他方式成交的,构成违约,应支付第三条载明的一个月房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以出租方的报价为准,如出租方实际佣金政策报价高于一个月的,以实际佣金数额为准)。2.《看房确认书》所指甲方、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亲属、共同看房人、甲方所在公司、与甲方或其所在公司存在集团关系、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投资关系、参股关系、相同股东关系、部分高管相同关系的企业或其他关联方。

  2022年3月9日,出租人乙公司与承租人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丙公司承租涉案房屋,房屋面积361.5平方米,租金每月41572.5元。《租赁合同》系由黄某作为丙公司的授权代表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及被告甲公司共同签订《租赁合同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将承租人由丙公司变更为甲公司。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民法典》第965条明确: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院认为,原告与黄某多次沟通,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其实地看房。黄某虽称是其他公司首次带看房而非中介公司,但证据不足。该《看房确认书》第4条属于禁止“跳单”条款,虽系打印的格式条款,但加粗提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黄某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黄某利用中介获得房源信息后,通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承租房屋,后转租被告甲公司。黄某及被告甲公司均未能举证证明跳过中介、另选其他公司的合理性,故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系丙公司签订,法院无法认定黄某签订中介合同系为设立甲公司而进行签约的行为,故原告中介公司要求甲公司与黄某就本案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黄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673.25元。

  被告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透视社综合北京青年报、北京日报报道)

  编辑:李煦、廖明娟(实习)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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