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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刺激、怂恿自杀,怎么判定?

[知识] 时间:2024-04-17 11:48: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24次

    

    

近日,在苏州吴中区,刺激一男子站在楼顶欲跳楼,怂恿有围观者不劝不帮,自杀还起哄“不跳不是判定人”;一旁还有人发出哄笑。据媒体报道,言语有目击者证实,刺激该男子于29日21时许跳楼身亡。怂恿

经属地部门调查核实,自杀该男子系外省来苏人员,判定因家庭琐事跳楼轻生。言语

刺激怂恿轻生者跳楼,刺激围观起哄者会被追责吗?

据苏州公安局吴中分局6月30日通报,怂恿沈某(男,自杀67岁)途经事发地,判定现场起哄,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沈某30日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严重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甘肃女孩李某从当地一高层跳楼自杀。彼时多条网传视频显示,围观者中就有人喊“怎么还不跳”,还有人鼓掌起哄。事后,警方对多名现场起哄者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2020年12月27日,河南省邓州市一女子在某跨河大桥欲轻生投河,杨某奇为博人眼球,现场起哄怂恿该女子投河自杀,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后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佳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起哄怂恿他人轻生和造谣行为都已涉嫌违法。其中,较为严重的行为将根据实际危险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责。

张佳华说,如果最终轻生者没跳楼,围观起哄者可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如轻生者跳楼并导致伤亡,且能够证明跳楼与围观起哄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围观起哄者即便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言语刺激、怂恿自杀,怎么判定?

从裁判文书网可以查询到多个因“言语刺激”“怂恿自杀”入刑的判例。

2014年10月24日零时许,石某佳与王某燕在租住处发生争吵。石某佳怂恿王某燕跳楼自杀,并最终导致王某燕坠楼死亡。相关事实已通过石某佳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DNA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当王某燕在石某佳的刺激下坐到窗台上时,她的生命已处于极度危险之中。石某佳再次怂恿王某燕跳楼自杀,明显具有放任王某燕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这导致了王某燕的坠楼死亡。因此,石某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目前在刑法上对言语刺激致人自杀伤亡的追究主要集中在双方具有特定关系的案件中,尚无一般情况下的判例。对围观起哄行为是否入刑,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和先前行为。

张明进一步表示,如果存在特定关系并且因一方的先前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了轻生念头,而行为人明知受害人已经处于危险境地,仍然进行言语刺激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将会受到刑事追责。

围观起哄者、怂恿者导致事态发生恶化,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后该如何量刑?

张佳华直言,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比较宽,很难讲可能判处几年或者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等量刑结果,但后续会根据危害后果及综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按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

关于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法律制裁,我们还需要什么?

部分法律人士认为,这起事件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除了法律制裁,我们需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提高公众对精神健康问题的认知,培养更加温暖和理解的社会氛围,共同关心他人,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张明直言,言语刺激他人自杀行为的危害性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这种行为不仅对轻生者的心理造成巨大压力,也对正常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造成职务上的妨害,同时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善良风俗,破坏了社会风尚。

“在类似的危机情况下,大家应该努力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的人,而不是加剧他们的痛苦。无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还是出于其他动机,起哄者、怂恿者都没有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这些人都没有表现出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和同情心,这是极其令人痛心和愤慨的。”张明补充道。

张佳华也提到,对于起哄和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法律应该提供更加明确和严厉的制裁。同时,社会也需要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和资源,让人们在遇到困难和压力时有一个寻求帮助的合理途径。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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