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骚扰女职工应该怎么做?法官建议单位先扎“篱笆”

[热点] 时间:2024-04-26 01:43: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71次

  北京西城法院通报“涉职场性骚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没有足够证据支撑的篱笆占75%

  防性骚扰 法官建议单位先扎“篱笆”

  “职场性骚扰”一直是个敏感且关注度高的话题。在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防性法官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职场性骚扰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报会。骚扰北京青年报记者从西城法院了解到,女职在此次西城法院对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工应该涉及“职场性骚扰”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发现,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被认定违法解除案件中,建议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单位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过性骚扰行为占75%的比例。

  欲开除性骚扰他人员工

  证据不足单位败诉

  于某为某网络公司财务主管,先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篱笆孙某是防性法官其女下属。孙某称2016年7月16日17时,骚扰其前往于某处汇报工作时于某对其有非礼行为,女职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工应该事发后公司与于某谈话并录音,建议于某坚决否认该情况。单位

  随后,公司以于某存在对下属女职工多次言语、行为骚扰为由通知于某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仅提供了孙某的陈述,在谈话录音中于某否认存在该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解除于某合同的依据不足。

  实践中导致单位败诉的原因除证据不足外,还有受害人态度暧昧、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解除约定的情况。

  殷某于2008年5月到某商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对员工、顾客或者其他应邀来访人员性骚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属于立即解聘的严重违纪行为。

  2014年8月24日晚,殷某在工作群中发了几张内容不恰当的照片,随后撤回。有同事将此事反映给公司,后殷某向人事部门书写检讨并在工作群中道歉。2014年8月29日,单位以殷某性骚扰,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认为,殷某的行为系偶然发生,也并非针对特定的对象,事后已经道歉并作出检查,也未对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影响,难以认定其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形,认定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不妥。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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