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施行!海南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时尚] 时间:2024-03-29 22:07: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5次

原标题:2月1日起施行!月日业人员基海南修改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新海南客户端、起施南海网、行海险和细则南国都市报1月29日消息(记者 王洪旭)日前,南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改城决定》已经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医保险据悉,疗保此次修改的生育实施二件政府规章,可更好地满足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的条例医疗、生育保障需求。月日业人员基

参保人住院治疗跨自然年度的起施 可按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其中,修改后的行海险和细则《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切实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其中,南修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改城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本医保险60%,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

符合条件足额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年起付标准、年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从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原则,可以按照自然年度分段结算。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修改后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结扎手术等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条件的,增加的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累计计算。本细则所称难产,是指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诊治妊娠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需转省外异地生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条例规定支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降低二十个百分点。参保人补办异地生育备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条例规定支付,具体规定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可按月或者在产假、休假结束后一次性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或者虽经同意但有证据证明其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王洪旭)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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