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可以同时有两个地方的居住证吗?

[娱乐] 时间:2024-04-27 08:25: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45次

原标题:一个人可以同时有两个地方的个人居住证吗?

因工作需要,一个可以申请两个或者多个地方(城市)的可同居住证。只要达到申请的地方的居标准、条件,住证申请通过后,个人就可以享受当地市民同等待遇。可同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地方的居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住证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个人就业、可同就读等证明材料。地方的居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住证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个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可同用人单位、地方的居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薛宁薇)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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