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害人害己” 治理奇葩标语应综合施策

[热点] 时间:2024-04-19 15:34:2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47次

  近段时间以来,扫黑在一些基层政府的除恶策工作中频现奇葩标语,这些标语有的害人害己合施错字频出,有的治理缺乏法治精神,有的奇葩出现歧义,不一而足。标语奇葩标语的应综出现,不仅消解了政府工作的扫黑严肃性,也产生了不良的除恶策社会影响。奇葩标语折射了社会治理方式的害人害己合施哪些变化?基层工作人员又如何看待?应如何减少乃至避免奇葩标语的出现?本期“声音”版摘编了相关专家学者以及部分基层工作人员的观点,敬请读者关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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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奇葩标语应综合施策

  □ 尤陈俊

  利用标语来宣传政策和法律、奇葩引导和动员社会大众,标语是应综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常用的社会治理技术之一。在互联网的扫黑普及、信息通讯技术的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地方的奇葩标语仍不时在媒体和网络上曝光。奇葩标语的出现,不只损害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形象,还有可能微妙影响到国际社会对我国的总体印象。故而,各级政府部门不仅要善于运用标语宣传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而且还应当重视对标语内容本身及其各个出台环节的管理,尤其是尽最大可能避免出现奇葩雷人的标语。对此不妨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强化责任制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尤其是具体负责人员不可将标语横幅或展板的制作、悬挂、放置等具体事务外包给打印社、广告公司等之后便撒手不管,还要在后续各环节中履行好核校审查和监管的职责。一些标语内容本身并无问题,但在外包排版、印制的过程中却出了问题。例如某地相关部门在委托印制标语时疏于核校监管,以至于“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奖”这一标语,在展牌上被拆分为两行文字进行印制,结果变成了以“举办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奖”这种雷人的样子出现在路边。

  第二,将编写标语内容的工作,交由文化素养较高的人员具体负责,而不可将之视作任何粗通文字者皆可为之的普通事宜。此处所谓的文化素养,并非简单地指学历,而是包括文字能力、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能力、审美能力、创新能力等。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尽可能地完善自己的知识面,不仅仅只是学习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还要对传播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从而准确预估标语受众群体的预期反应。现实中的一些奇葩标语,便是由于标语编写者本身文化素养欠佳,只好照抄照搬其他地方标语,或者做错误的文字改编所致。例如广西某县近日雇人粉刷的奇葩标语“扫黑除恶,害人害己”,估计就是编写标语的工作人员从“网络诈骗,害人害己”“电信诈骗,害人害己”之类的标语草率改编而来。

  第三,需要摈弃强硬指令性管理模式的旧思维,尽量避免使用“严禁”“不准”等冷冰冰的训诫性词语。“严禁”“不准”之类祈使语气强烈的词语,容易给人以硬性、冷漠的感觉,不利于发扬“服务型政府”的柔性行政理念进而从服从型行政向合作型行政的转变。

  第四,地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当强化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在编写标语时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尤其是不可将法律法规的内容片面扭曲为在标语中恐吓民众的暴力。诸如“小孩放火,爹娘顶罪”“一人放火,全家坐牢”“飞车抢劫,当场击毙”“你乱砍,我乱罚”之类的奇葩标语,便明显有悖于法律规定和法治理念。

  第五,不能使标语宣传工作流于僵化,要根据必要的调研,在合适的地点、时间,以合适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张贴、悬挂或放置合适的标语。

  第六,在善于运用标语进行正确有效宣传的同时,也要转变标语崇拜的旧有观念,在对标语的使用上应保持必要的节制,不可过多过滥。无论是下级部门走过场式地仅将标语一挂了事以应付上级的检查,后续再无具体落实,还是上级部门盲目地向下级部门下达挂标语任务,甚至硬性规定必须编拟多少种、挂出多少条,无端增加下级部门本已繁重的工作负担,都属于我们应当反对的官僚习气和形式主义作风。

  总而言之,在当下,对标语内容本身及其各个出台环节进行治理,塑造契合法治精神、富有人文关怀的标语文化,进而避免奇葩标语的出现,事关服务型政府的公共形象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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