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破获两起杀人积案 20年前杀人抢走300元

[休闲] 时间:2024-04-27 07:50: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99次

庭审中认定事发地属于公共区域 通讯员供图

  骑电动车正常行驶时与一只大狗相撞,徐州相撞导致骨折,骑车徐州一女子将狗主人告上法庭。女狗法院一审判决,致骨折狗主人狗主人姚某某赔偿4万元,判赔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徐州相撞近日,骑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女狗维持原判。致骨折狗主人

  2018年10月,判赔马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办事处某米厂门口时,徐州相撞与姚某某饲养的骑车一只大狗相撞,事故致马某某身上多处骨折、女狗损伤。致骨折狗主人由于姚某某不愿赔偿医疗费,判赔马某某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姚某某称,狗所在的区域为米厂门口,是自己的私人场地范围,不属于公共区域。而马某某骑车行驶至米厂内,撞到了伏卧在地的狗,其违反交通行驶路线,且骑行速度过快还逆行,导致自身受伤,马某某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查看了事发时的公共视频,发现马某某骑车经过该米厂门口时,狗所处位置为米厂大门外的空地,且大门并未关闭,狗并未被圈养或有绳子系住。因此认定,狗最初伏卧的地点、原告与狗相撞的地点均发生在公共区域。本案中,原告在骑行过程中因受到惊吓,导致与犬只相撞倒地摔伤,且并非犬只静止时原告主动撞上,而是犬只(体型较大)在活动中与原告相撞,故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终,徐州经开区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判决后,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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