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手里却被盗刷,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娱乐] 时间:2024-04-20 04:20: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92次

原标题:卡在手里却被盗刷,卡手到底谁该担责?法院判了

核心速读

凌晨,被盗云南嵩明的底该担责赵某在家中睡得正香

突然,银行连续发来多条交易短信

她怎么也想不到

银行卡被盗刷的法院事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一瞬间,卡里的卡手20多万不翼而飞……

人在家中躺,钱从卡里“飞”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被盗赵某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底该担责通知短信,显示自己的法院借记卡发生了多笔异国交易活动,共支出209541. 77元。卡手当日7点,被盗赵某发现短信便立即拨打银行的底该担责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并报警处理。法院

随后赵某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卡手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被盗但银行拒绝赔偿。底该担责于是,赵某将银行诉至嵩明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209541. 77元及利息。

银行:你自己没有保管好密码

赵某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要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

而银行则表示,赵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其密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操作而锁定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推定,赵某在使用过程当中,对其自身设置的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因此对本次的银行卡被盗刷而造成的损失,原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银行全赔,还要计算利息

嵩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原告与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8月6日原告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且交易地在境外,而原告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便于清晨7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原告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原告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而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原告就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

此外,被告银行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银行应先行向原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209541. 77元,及该款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后银行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卡产生的境外交易非赵某所为。同时,案件中无证据证明赵某有泄露交易密码的行为,故应认定该卡被盗刷系他人利用金融机构的安全漏洞所致,赵某有权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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