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人员不理在押人员及亲属伸冤将被追责

[知识] 时间:2024-04-19 08:42: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76次

  新华社北京2月12日电 为确保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最高责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检检及亲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察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意见,员不冤对在押人员等提出的理押申诉办理不利的将被问责。

  这份《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属伸指导意见》是最高检防止冤假错案的又一有力举措。《意见》共14条,被追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最高责纠正冤假错案、检检及亲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察人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员不冤指导。

  《意见》强调,理押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属伸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追近亲属的最高责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严格防止造成冤假错案方面,意见要求看守所检察应当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

  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意见》明确提出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

  《意见》指出,要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依法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

  《意见》还强调,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亮点1

把住看守所这个要害点

  《意见》指出,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并监督看守所细致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必要时,派驻检察人员可自行组织检查、拍照、录像,固定证据。注意检查入、出所在押人员是否有健康检查记录。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查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陈卫东认为,这一规定旨在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防止和发现办案人员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后,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守刚说:“把住在押人员入、出所两个关键环节强化监督,可以大大降低将在押人员带出羁押地进行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此外,邵守刚认为,《意见》将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均纳入监督范围,监督人群涵盖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强制医疗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体,“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监督死角”。

亮点2

畅通在押人员喊冤渠道

  《意见》在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亮点突出,集中体现在强化主动排查和畅通申诉渠道方面。

  《意见》强调,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工作。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意见》还强调,要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进一步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问责制。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邵守刚表示,以往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一直在执行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把服刑人员的申诉与否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考量,直接与减刑和假释挂钩,催生了一些冤假错案。“《意见》不仅否定了这种做法,而且设立问责机制对杜绝此类现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刚说。

  陈卫东认为,《意见》在纠正冤案错案方面改变了过去一些不科学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将长期坚持申诉视为在押人员“抗拒改造”,“这是观念的创新,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的人性化,也畅通了发现、纠正冤假错案的渠道”。

  专家认为,《意见》的下发为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明确、具体的依据、要求和指导,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办案质量。《意见》的切实执行,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有效防范作用,“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标也将最大程度实现。

解读

防纠冤假错案

要有制度保证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2014年,呼格案等一批冤假错案在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后终于得以昭雪,但有的人青春已逝,有的人更已经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些冤假错案被揭出,以及当事者及其家人那种旁观者无法体验到的痛苦和无奈,让人们对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更添一份关注。

  首先要有制度的保证。专家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冤假错案,有刑侦、检察、法院等环节中的个人因素,有刑讯逼供惯用做法所致,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观念和制度。在这次下发的《意见》中,共有14项举措,在刑事执行检察各环节防纠冤假错案。但也要认识到,做好防纠冤假错案工作,并不只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责任,也不是这14项举措所能囊括的,必须建立健全整个司法体系的制度建设。

  同时,防纠冤假错案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公检法司各单位在做到各自严格自律的同时又要做好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共同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公检法司这个系统之外,也要加强第三方对司法执行的监督。例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能够对审讯、判决进行有效监督。

  与纠正相比,更重要的是防止,作为执法者更要时刻绷紧法制这根弦,坚决杜绝刑讯逼供、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违法行为。据新华社

netease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陈菲 孙闻 责任编辑:NN084

(责任编辑:百科)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