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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立保险代理人“灰名单”

[时尚] 时间:2024-04-26 03:37: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11次

原标题:北京建立保险代理人“灰名单”

昨天,灰名单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北京保险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将借鉴银行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建立将“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代理

此次在北京保险销售人员中建立“灰名单”制度,灰名单将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北京保险所谓“灰名单”,建立即扩大保险销售人员信息的代理收集范围,同时将使用决定权交给市场主体,灰名单由保险机构充分参考处罚信息、北京保险自主决定销售人员的建立录用,保险机构具有更大的代理自主权。

是灰名单对原警示信息管理的一次升级

据了解,此次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是北京保险在原警示信息管理工作基础上的升级,为保持数据的建立完整性与工作的延续性,有效防范问题人员“带病流动”风险,归集信息将追溯录入近两年的处罚信息。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自从1992年,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被引入人身险行业,以个人代理人为主的保险销售人员发挥了巨大作用。截至今年8月末,北京地区的个人代理队伍达到22.7万人。这么大的销售队伍确实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监管中发现部分已经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处罚的,一些具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换一家机构仍然在保险业内从业,继续出现一些违规违纪行为。

原“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

早在2012年8月,原北京保监局就指导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并同步上线运行信息系统(也就是行业俗称的“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部分保险机构将警示信息与人员招录管理相结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自律约束性不强和信息标准问题,警示信息使用中也存在机构录入积极性低和使用率不高等问题。

从《办法》来看,此次建立销售人员“灰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规范从业氛围,强化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

《办法》借鉴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经验,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等较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基础上,还增加了内部处分和其他惩戒(如违反行业公约)等机构内部或行业自律性约束,以便保险机构准入审查中,能够全面掌握相关人员既往诚信合规情况。

如何理解从“黑名单”升级为“灰名单”?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保险机构会慎重录用或者不得录用进入“黑名单”的销售人员,录入标准高,影响大。《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完善信息管理,确保应录尽录。本组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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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件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业绩考核

针对自保件和互保件以及由此引发的代理人离职后恶意退保等备受诟病的保险行业乱象,昨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险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丹表示,自保件和互保件在人身险个险渠道业务中较为普遍。实践中,存在销售人员为了晋级、考核或套利等非保险保障目的大量购买保险,并最终引发退保纠纷、恶意投诉、虚假承保等问题,甚至出现个别业务员因后续交费压力过大引发极端事件,危害行业正常发展。

王丹表示,需要明确的是《通知》规范的是非正常自保和互保购买行为,所有保险销售人员出于自身保障需要,购买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产品不是监管禁止的自保件和互保件。

北京地区头部机构自保件占保费10%-20%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做出回答。

记者: 自保件和互保件有什么危害?

答: 以2020年为例,北京地区头部人身险机构自保件保费占总保费的10%-20%,件数占比普遍在15%-30%,个别机构销售人员购买自保件的比例甚至达75%以上。

为加强保险公司自保互保业务管理,杜绝销售人员非保障需求购买,减少矛盾纠纷和风险事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扭转“增员增效”的发展模式, 出台本《通知》。

记者:对于离职销售人员自保件和互保件产生的问题有什么特别管控措施?

答:《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发现销售人员,尤其是离职销售人员在自保件和互保件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录入处罚信息,对其后续从业形成限制。这个做法有利于淘汰职业道德素质低、专业能力不足的销售人员,提升北京地区保险销售队伍的整体素质。(蔺丽爽)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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