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向公民科教师授课 讲述特首宪制地位

[知识] 时间:2024-04-25 12:00: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5次
林郑月娥昨日在公民与社会发展科的林郑教师培训课程主讲(图片来自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11月26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在公民与社会发展科的教师培训课程主讲,题目为“按《基本法》规定的向公宪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宪制地位”。林郑月娥表示,民科如何透过公众教育、教师讲述学校教育令广大市民掌握《基本法》的授课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国”和“两制”的特首关系,是地位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  林郑月娥说,林郑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权,向公宪制则需要有一个着力点、民科一个把手,教师讲述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找一个人负责令“一国两制”不变样,授课这个人便是特首行政长官。因此,地位行政长官有别于所有其他香港特区的林郑官员,是属于双负责的制度,也是双首长的制度。  “行政长官这么重要的位置,谁人可以担任?”林郑月娥称,当然是有规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条有年纪、居港年期、国籍、居留权的规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她提到,近年很多追求所谓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长官并非由一人一票选出是“中央欠了我们”、要求“还我们行政长官选举”,这个概念也是错的。九七年之前的首长是谁?是由英国政府派来的总督。有否选举?有否咨询?事实上,这种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的制度并非新创。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中英联合声明》签订甚至《基本法》颁布的时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个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直至最后一位总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财务委员会主席是布政司,这就是行政主导,可以容许议员作出制约或提出质询,但最终主导立法局相关工作的仍是行政机关。《基本法》其实是继续沿用这种制度,一种以一个位置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林郑月娥指出,1990年颁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开放的立场,列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最终”是可以演绎的,何时为之“最终”当然要视乎实际情况,中央很有诚意在香港推动民主发展,否则不用在20多年间先后尝试三次,希望可以让更多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长官选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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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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