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刘立军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涉9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焦点] 时间:2024-04-24 21:55: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43次

原标题:长春刘立军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涉9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月19日上午,长春处没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立军等人涉黑案公开宣判。刘立该案涉及组织、人涉人全领导、黑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公收故意杀人罪,开宣敲诈勒索罪,判首判处强迫交易罪,犯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被寻衅滋事罪,有期伪造、徒刑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年并伪造、部财买卖国家机关公文、长春处没产证件罪,刘立行贿罪,受贿罪,窝藏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80年代初,被告人刘立军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在吉林省榆树市(原榆树县)实施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1984年9月14日,刘立军因犯流氓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刘立军仍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徐大伟等人持械殴斗,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刘立军以家族关系及利益为纽带,通过开工资、承揽工程、共同放贷、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等方式笼络被告人张洪涛、李廷俊、田雨光、刘钊等人,张洪涛以朋友、同学关系为纽带,通过共同放贷、组织聚会等方式笼络被告人未吉春、刘春桥、王静华、孙洋、赵磊(另案处理)等人,以刘立军控制的吉林省天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洪涛控制的榆树市天博居小区一处底商二楼为据点,逐步形成了以刘立军为组织、领导者,张洪涛为领导者,谷林荣、李廷俊、田雨光、刘钊、刘春桥、未吉春为积极参加者,王静华、孙洋、赵磊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多年来向榆树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高息放贷,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为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资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心中极度恐惧,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拉拢腐蚀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榆树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洪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内的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图片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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