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学生被同学用圆规扎伤 起诉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休闲] 时间:2024-04-25 03:05:3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22次

原标题:海口一学生被同学用圆规扎伤 起诉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学生学用南国都市报10月14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海口一学校某班级的被同班长张倩应班主任要求让同学刘强交家庭作业。在收取作业的圆规过程中,两人发生冲突,扎伤刘强随手用圆规的起诉尖端扎伤班长的头部。事后,索赔损害班长将刘强、精神金刘强的抚慰父母以及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口10月13日,学生学用该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被同近日,圆规法院判决刘强以及刘强的扎伤父母赔偿原告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班长收作业时与同学起冲突被扎伤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倩原系海口某学校七年级的起诉学生,被告刘强与张倩系同班同学。2019年1月18日,张倩作为班长应班主任要求让刘强交家庭作业。在收取作业的过程中,刘强与张倩发生冲突,刘强随手用圆规的尖端扎张倩的头部。事发当日,班主任让其他同学陪同张倩前往校医务室检查受伤情况,并立即通知双方父母到学校协商处理。当日,刘强的母亲被告王娜、张倩的父亲张军陪同张倩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检查,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左侧基底节区腔隙灶,脉络膜裂囊肿?建议MR检查;腺样体肥大”。当天下午,张倩回到学校上学。

事后,张倩出现头痛、头晕、失眠的症状。次日,被告王娜以及张倩的父亲张军再次陪同张倩到海南省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表示张倩是皮外伤,没有大问题,回家休息慢慢恢复。2019年1月26日,刘强的父母再次陪同张倩到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2019年1月27日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头颅CT平扫未见脑出血、脑挫伤及颅骨骨折,如症状不减请及时复诊”。前述三次就医的相关费用均由刘强的父母刘能、王娜支付。

因张倩头部感觉长时间疼痛并出现失眠、惊厥等现象,2019年3月2日,张倩父母带张倩前往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理科就诊,诊断为焦虑状态、恐惧,医生建议药物治疗、心理干预、休息及随诊。2020年6月6日,张倩父母再次带张倩到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理科就诊,医生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建议坚持锻炼、心理治疗和全休1个月。

双方家长就此事协商未果后成诉

记者了解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日,被告海口某学校邀请专家对在校学生进行法治教育。2019年1月21日,经班主任的批评教育,被告刘强在全班同学面前向班长张倩道歉,请求班长原谅。班主任和副校长也私下与刘强、张倩沟通交流,让刘强向张倩道歉,取得张倩的谅解。后被告海口某学校组织双方家长来学校协商解决该事,被告刘强的父母、原告张倩的父母、小姨、姨夫、学校相关人员在场参与协商,原告父母要求学校给张倩调换重点班,并要求被告刘强以及刘强的父母写承诺书,承诺以后不再对张倩进行任何伤害等,同时要求刘强的父母给予10000元的赔偿金。校方相关人员作为协调者将原告父母的要求转达给刘强的父母,但刘强的父母仅同意给予2000元的赔偿金。后来,张倩的小姨及姨夫作为其代表再次与刘强的父母协商,因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调解未成功。为此,有了本案的诉讼。

法院:班长获赔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刘强对原告张倩的伤害是否造成精神损害及赔偿的问题。本案中,被告刘强用圆规伤害原告头部事实清楚,但伤情显著轻微,被告刘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刘强的父母作为刘强的监护人已支付原告就诊治疗的相关费用,已承担了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0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刘强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轻微伤,原告虽然提供了医院心理科出具的“焦虑状态、恐惧”及“创伤后应激障碍”疾病证明,但未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医生开具的药物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被告刘强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在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仍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不排除因被告刘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四被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应激障碍的后果为其他因素引起。综上,法院结合被告刘强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情及精神状况,酌情认定被告刘强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刘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刘能、王娜为被告刘强的监护人,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请求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海口某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对学生进行过相关法治教育,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安排原告到校医务室进行治疗,及时通知双方家长,要求刘强在全班同学面前向原告道歉,事后又积极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原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2020年9月16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限被告刘强、刘能、王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倩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王天宇)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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