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以电子弹窗隐蔽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使用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1月2日,被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人通其中涉及通过电子弹窗实施的过电新型商标犯罪。
2019年,弹窗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实施商标耳机非法牟利。2019年11月,新型公安机关当场查获611个假冒某品牌的犯罪无线耳机。其中,被告外观含有该品牌商标的人通耳机共44个。连接设备使用时,过电481个显示“AirPods”配对弹窗、弹窗81个显示“依瑾的实施商标AirPods”配对弹窗、两个显示“哲楠的新型AirPods”配对弹窗、3个显示“悦的犯罪AirPods”配对弹窗。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述567个耳机在外表面未印有该品牌商标,但配对弹窗中的“AirPods”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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