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

[娱乐] 时间:2024-03-28 17:38: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3次
7月28日,陕西省食售单售散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后称《条例》)。盐管盐零盐

《条例》规定,理条例表食盐的决通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其中,过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向食盐零售单位批发的止食装食食盐应当为小袋包装,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位销含量,未加碘食盐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陕西省食售单售散

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盐管盐零盐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理条例表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决通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过禁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止食装食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位销贮存、陕西省食售单售散使用散装食盐。

《条例》规定,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条例》规定,在保证加碘食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条件下,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满足公众特殊需求。

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区、适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按照有序供应和方便公众的原则,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布局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偏远山区、相对贫困地区,可以采取运费补贴、直接补贴等措施,保障加碘食盐供应,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

政府食盐储备量不低于本行政区域一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实习生 孙雯雯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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