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这些新规来了

[时尚] 时间:2024-04-25 17:42: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57次

  原标题:昆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泸沽湖保护区禁止野炊露营 这些新规影响你我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昆明客运宽至保护区内搭棚、出租摆摊、汽车烧烤、驾驶野炊、员年露营的龄上最高罚1000元;昆明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新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放新规限期使用制度,周岁驾驶员的昆明客运宽至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新年伊始,一大批新规开始实施,出租影响着云南人的汽车工作、生活,驾驶速速来围观吧。员年

  《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未经气候论证擅自施工 最高可罚款3万元

  云南气候资源十分丰富,龄上南至海南岛、限放新规北至东北漠河的不同气候都可在云南找到,如何保护利用好气候资源?2020年1月1日,《云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走上法制化轨道,对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定义的气候资源是指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应当开展而未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因玩忽职守导致气候资源区划、评估报告、气候公报等出现重大错误的;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开展论证,擅自施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

  建立协商机制 两省共同保护泸沽湖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将泸沽湖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泸沽湖水质按照Ⅰ类水标准保护。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泸沽湖水体及其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80米内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泸沽湖径流区的范围。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填湖、围湖、建鱼塘,网箱、围栏(网)养殖等;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入侵物种;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在湖内游泳;以及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二级保护区禁止砍伐、放牧、取土、打井、修坟立碑等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乱扔、倾倒、填埋垃圾以及丢弃畜禽尸体等12项禁止行为。

  在泸沽湖水体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由于泸沽湖存在“一湖跨两省”、“一湖两标准”、多重身份交织等复杂问题,该《条例》草案委托云南省法学会作为第三机构起草。《条例》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同时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驾驶员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将网约车纳入了昆明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范围,统一将驾驶员的年龄上限放宽至65周岁。

  《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

  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新增巡游车车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车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的,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8年。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且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的记录。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墓地 违者面临强拆迁移罚款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明确阳宗海水体水质按Ⅱ类标准保护,保护区大气质量按照二级标准保护。

  在一级保护区内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阳宗海水体、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将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墓主承担。对违法提供墓地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级保护区,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设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企业纳税人可修复纳税信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记者 宋金艳)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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