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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罚过款的“违建”该如何处理?

[知识] 时间:2024-04-20 07:00: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30次

原标题:7年前罚过款的违建“违建”该如何处理?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田育臣

4月30日,顶端新闻·大河报报道了“郑州一小区物业用房7年前被认定为‘违建’,年前但至今未拆除”一事。罚过5月7日,该何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处理因该“违建”7年前已被罚款,违建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年前法律原则,该局已无权对这一“违建”进行处理。罚过对此,该何律师认为,处理“违建”一经认定,违建须进行整改或拆除,年前而“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罚款”。罚过对于“违建”,该何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仍可依法要求其继续“纠正违法”。处理

回应

7年前“违建”已被处罚,如今无权要求其拆除

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在受访时表示,顶端新闻·大河报对此事报道后,该局执法人员走访了长基花园小区的物业方,调查取证了小区的规划手续等。他们了解到,2014年,当时的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作为执法机关,确实向河南长基置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郑城规责通字【2014】第1048号),其中认定长基花园小区内总建筑面积799平方米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属违法建筑,同时对河南长基置业有限公司处罚5.7万余元的罚款。但至于违法建筑为何至今仍未拆除,他们也不太清楚。

按照该负责人的说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2014年,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已经对河南长基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因此,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目前已无法对该公司的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二次处罚。

“2019年机构改革,我们才具备了‘拆除违建’的执法权限。但去年交接时,这个违建已存在了。如果对方在原违建基础上,再次进行加盖,我们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对方将加盖部分依法拆除,但目前违建上并未加盖,且7年前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我们就没法再去处理了。”该负责人说。

物业

不是规划了就得建,要根据实际需求来考虑

记者联系到河南长基置业物业公司负责人王经理,他们已联系到小区的反映人,做通了反映人的工作,反映人已到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撤销了投诉。前期小区规划的确实有立体停车库,但考虑到电动车的停放、小区的环境,以及车位实际使用情况,才改变了规划。王经理说,目前,小区一共有2000多户,但小区地下以及四周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加起来一共有1000多个,暂时还可以满足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

“并不是规划了就必须得建,我们是根据实际需求来考虑。”王经理说,若是未来小区的停车位确实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小区成立了业委会,业委会代表居民们,要求建立体停车库,他们也可以把立体停车库建起来。

长基花园小区业主齐先生说,顶端新闻·大河报对此事报道后,办事处、社区以及开发商、物业等一起来找他,希望他不要再反映此事。“‘违建’一直矗立在小区,我不反映,它就会消失吗?”齐先生说。

“这也太不合理了。若是违了法,交了点罚款,就变成了‘合法’的了,这种违法成本也太低了。这岂不是更助长了违法行为?”长基花园小区有业主如是说。

律师

7年前“只罚款”的行政处罚,或与法律初衷相违背

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鹏辉认为,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要求,若执法部门认定其为“违法建设”,只进行了罚款,并未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纠正其违法行为,这样的执法,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法律本身就具有强制性,并不能‘商量着来’。否则,大家都进行了‘违法建设’,最后交点罚款,‘违建’就变合法建设了,岂不是乱套了?”

另外,针对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只仅限于“罚款”这一项行政处罚,而违法对象并未依法执行“限期拆除”规定,既然执法部门由原来的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变更为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如今,金水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仍可要求其继续执行“纠正违法”的行政处罚。

李鹏辉称,《行政处罚法》同时也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据了解,2019年郑州市机构改革中,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已被撤销,规划方面的职能被划入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有违建执法权限的人员被划入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5月7日,记者针对上述问题采访了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这个问题距今时间较长,需进一步调查了解。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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