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跌人热水盆烫成重伤 幼儿园保育员被追究刑责

[热点] 时间:2024-03-29 14:44: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8次

  海都闽南网讯漳州市区某幼儿园保育员高某备好一盆热水后,岁女水盆准备为一名3岁女童洗澡,童跌烫成但就在高某因事暂时外出时,人热女童跌进盆中,重伤责烫成重伤。幼儿园保育昨日,被追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究刑被移送芗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岁女水盆

  事情发生在2010年12月7日晚8时,童跌烫成高某将一盆热水放在幼儿园卫生间,人热准备为一名3岁女童洗澡,重伤责但因临时有事,幼儿园保育她暂时离开卫生间,被追结果,究刑不懂事的岁女水盆女童在卫生间玩耍时,跌倒在放有热水的盆中,导致身体大片皮肤被烫伤,面积累计约占全身的19.05%,损伤程度属重伤。去年7月13日,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问讯。案发后,高某垫付女童的医疗费44134.12元,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3500元。

【说法】可预见行为后果又无采取措施,致人重伤即构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许多普通大众而言,也许都较为陌生。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说,这事在生活中,还是常有的,从该罪的行为结果看,是导致他人重伤。过失与故意是相对的,在刑法中,有过失致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故意伤害罪要重得多,这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

  还有一种需要区别的是意外致人重伤,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致人重伤容易混淆,也是争议较多的,过失致人重伤需要负刑责,而意外致人重伤则不用。

  曾律师说,界定过失致人重伤需要注意的,首先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否具有预见性。如果明确可预见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伤害,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结果致人重伤即构罪,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此外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看行为人是否尽职也很重要。

  比如本案中,保育员将热水盆放在小孩玩耍的卫生间,这个伤害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但保育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伤害。检方相关人员也认为,如果这名保育员在自己家将热水放在地板上,结果突然来一个小孩跌倒在盆中导致重伤,那么就是意外致人重伤,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而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此外,本案中的保育员明显构罪的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尽职。

  曾律师说,过失致人重伤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比如骑摩托车载着长钢筋,结果致行人重伤,就是明显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网记者苏禹成真坚沈彬)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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