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见义勇为,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时尚] 时间:2024-04-25 23:31: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58次

  11月6日,鼓励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见义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勇为应《条例》中明确规定,政府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鼓励予以慰藉。见义同时,勇为应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政府子女在基本生活、鼓励教育、见义就业、勇为应医疗、政府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11月7日《山东商报》)不可否认,见义当今社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勇为应道德滑坡和人际冷漠等问题。其中,被救者、受益人的种种“失德”行为,包括被救后一声谢谢都不说就拍屁股走人,甚至恩将仇报,反咬恩人为“肇事者”并索要赔偿等尤其令人愤慨,它使得本已脆弱的公民互信愈加不堪一击,其所产生的道德“逆淘汰效应”,更是将社会推入“他人即地狱”的深渊。

  可是正所谓,“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尽管呼唤受益人“学会感恩”已成为全社会的舆论共识,但将道德范畴的东西提升到法律层面,以立法形式加以强制的做法却极为不妥,其中存在明显的概念混淆和权力僭越等问题。

  要知道,法律的作用仅仅在于规范人的基本行为,属于“底线约束”的范畴,而道德的涵盖面则要宽广得多。两者虽然有联系,而且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少国家,都有将某些风俗、惯例上升为法律的习惯法传统,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道德要求都能入法,更不表示道德与法具有绝对的“同一性”。譬如,对于成人偷情、小孩撒谎,我们固然可以在道德上加以批评、谴责,却无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法律制裁”。将道德“泛法律化”不仅容易侵害人权,而且会对社会风气造成毒害,这样的例子历史上比比皆是,文革故事今朝亦历历在目。前车之鉴,岂容遗忘?

  更何况,“受益人应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人表达谢意、予以慰藉”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试问:倘若见义勇为者“不辞而别”,受益者该向谁去感谢呢?反之,要是受益者因受到惊吓或害怕经济补偿而选择“逃遁”,难道每次都得像娄底寻觅“关我屁事”的被救者那样,出动大量警力“全城搜捕”吗,那该占用多少公共资源啊?

  由此而言,我们固然希望受益人“学会感恩”,主动向见义勇为者答谢,但万一出现“跑路”或拒绝感谢的情况,也只能进行舆论谴责。作为政府部门,与其“越权”强行充当道德仲裁官,不如扎实做好分内工作,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不断提高补助待遇,避免再发生“下水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适用范围”、“有前科者不得申报见义勇为”等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毕竟,精神上的“感谢”固然重要,物质上的救济也必不可少。

  一言以蔽之,在鼓励公众见义勇为这件事上,政府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肆意越权“多管闲事”,不仅吃力不讨好,还可能涉嫌程序违法,何必呢!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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