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案“50年之争”又有新进展:北京高院撤销一审裁定,案件继续审理

[娱乐] 时间:2024-04-20 03:28: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27次

红星资本局12月26日消息,红牛红牛案又有新动向。案年案件

据多家媒体报道,争展北近日,又有院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新进销审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天丝公司”)、京高继续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合同纠纷案做出的裁定一审裁定。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审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的红牛民事裁定,是案年案件驳回中国红牛关于“50年协议”的全部诉讼请求。

26日,争展北红星资本局咨询中国红牛母公司华彬集团及天丝公司对案件新进展的又有院撤看法及未来计划,截至发稿时,新进销审对方暂无回应。京高继续

从2016年开始,裁定中国红牛和天丝公司便开始了红牛系列商标纠纷,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合作期限是20年还是50年。中国红牛曾发布声明称,自身的经营期限是50年,并非只有20年。但天丝公司方面一直坚持中国红牛经营期限到期,应该被即刻清算。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作出的民事裁定显示,法院审理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中国红牛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此后,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民事裁定。

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红牛等公司所签《协议书》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书》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此外,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713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12月26日向红星资本局分析称,此前北京四中院作出的裁决是对红牛纠纷的部分诉讼要素进行厘清,而此次北京高院以终审裁定的形式撤销一审裁定,明确支持了中国红牛的立场,但仅限于对一审结论的撤销,并未对双方就合作协议的争议作出裁决,所以对于中国红牛来说只是部分获胜。

图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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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张露曦 俞瑶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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