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知识] 时间:2024-03-28 23:48: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91次
陕西网讯(记者 南楠 通讯员 屈先奇) 近日,陕西事业伤残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的调整单位通知》(陕人社函〔2021〕76号),按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原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0﹞52号文件,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残疾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抚恤

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金标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陕西事业伤残具体执行标准是调整单位:残疾一级抚恤金每年93910元(原85370元)、残疾二级抚恤金每年83140元(原75580元)、原工残疾三级抚恤金每年72360元(原65780元)、残疾残疾四级抚恤金每年56970元(原51790元)、抚恤残疾五级抚恤金每年43100元(原39180元)、金标残疾六级抚恤金每年36440元(原33130元)、陕西事业伤残残疾七级抚恤金每年26200元(原23820元)、调整单位残疾八级抚恤金每年16920元(原15380元)、原工残疾九级抚恤金每年12330元(原11210元)、残疾十级抚恤金每年9220元(原8380元)。

同时,省人社厅还印发《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依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明确了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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