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休闲] 时间:2024-04-20 14:22:2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05次

  原标题:国家药监局: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   

  记者从国家药监局获悉,挂证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监业执业药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通过整治,局严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厉查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处药形成严查重处的品零高压态势和强大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售企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挂证

  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督检查阶段。药监业执业药在自查整改阶段,局严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自查,厉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处药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品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售企师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挂证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自2019年5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通知要求,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记者 赵文君)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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