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

[时尚] 时间:2024-03-29 00:50:2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1次

  中国小康网讯(记者 胡妍 通讯员 任宣)《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广东条例规定,省学施行为纠正学生的校安不良行为,老师可采取适当的全条权教育惩戒措施。在8月26日的例月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对条例的日起实施细节进行了解读。

  明确教育惩戒界线,赋予强化教育惩戒和违法处理,教师教育是惩戒此次条例出台的一大焦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广东这是省学施行为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校安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全条权

  条例规定强化教育惩戒和违法处理。例月为有效纠正学生不良行为,日起提升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立法回应社会各界呼吁。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的职权。”省教育厅党组副书记李大胜表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条件必须是学生做出了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行为,行使教育惩戒权应该遵守先制止、批评后惩戒的程序,行使惩戒权是教师的自主选择,惩戒的措施要与学生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不得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措施。

  条例还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园以及周边安全区域内有携带管制器具、打架斗殴、欺凌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通知学生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并及时调查处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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