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 学校将其留校察看

[休闲] 时间:2024-04-25 01:54: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5次

  7月20日,学生刑年校将校察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犯强决定”在网上引发关注。这份决定显示,奸罪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获缓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半学缓刑一年六个月,其留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刑年校将校察

  7月21日上午,犯强浙江大学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回应称,奸罪7月20日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获缓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半学后续情况会再公布。其留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刑年校将校察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该处分决定显示:努××,犯强2016级学生。奸罪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上述处分决定的编号为浙大发本〔2020〕38号,落款为“浙江大学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为: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迫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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