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著作权案华谊兄弟胜诉 婚介所败诉

[综合] 时间:2024-03-29 06:07: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3次

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

电影《非诚勿扰》宣传海报

  “非诚勿扰”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大火后,非诚勿扰一系列官司纷至沓来。著作在2009年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后,权案2013年温州人金阿欢将江苏卫视告上了法庭,华谊婚介双方打了一场持续多年的兄弟拉锯战。之后,胜诉所败诉曾经在2008年制作出品电影《非诚勿扰》的非诚勿扰华谊兄弟也介入纷争。2020年4月26日,著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其中的权案一个案件进行了终审宣判,认定金阿欢未经许可,华谊婚介以商业目的兄弟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胜诉所败诉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公司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非诚勿扰著作权。

  知名婚恋交友电视节目曾无奈改名

  2009年2月16日,著作温州人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权案该商标于2010年9月7日被正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7199523号,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等。

  2010年1月,一档大型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火爆全国。2013年,金阿欢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14年12月,法院一审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但在一审胜诉后,江苏卫视于2015年年底在二审中遭遇“突然死亡”,被判败诉,被判决不能继续使用“非诚勿扰”。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暂时将《非诚勿扰》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同时江苏卫视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31日,案情发生反转,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商标侵权。

  华谊兄弟不满被侵权,状告金阿欢

  就在金阿欢与江苏卫视互不相让之际,曾经在2008年制作出品电影《非诚勿扰》的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横空杀入。此次华谊兄弟出手,直指金阿欢抢注“非诚勿扰”商标的合法性。华谊兄弟方面认为,在2008年电影《非诚勿扰》出品之前,“非诚勿扰”一词并没有特定含义,正是这部电影让这个生造的词汇流行起来。金阿欢注册的商标不仅文字内容和电影标题一致,还直接挪用了电影标题的文字美术设计。

  2016年,华谊兄弟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金阿欢持有的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的商标权无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定诉争商标继续有效。华谊兄弟对此并不服气,提起了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2017年8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华谊兄弟的诉讼请求。华谊兄弟对此提出上诉。2018年2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称华谊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金阿欢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采用了欺骗手段,损害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华谊兄弟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终审认定金阿欢侵犯著作权

  在经过了几轮交手之后,华谊兄弟以金阿欢侵犯著作权权属为由,将金阿欢及他开办的婚姻介绍所告上法庭。华谊兄弟认为,电影《非诚勿扰》上映时,华谊兄弟与导演冯小刚就电影剧本著作权归属签署了协议,约定华谊兄弟享有包括该电影剧本及剧本标题在内的所有著作权。同时,华谊兄弟还与《非诚勿扰》电影海报设计者冯小刚、石海英签订协议,约定华谊兄弟享有该电影海报的著作权。因此,华谊兄弟享有电影剧本标题“非诚勿扰”的文字著作权以及电影宣传海报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2019年4月30日,法院就金阿欢等与华谊兄弟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定金阿欢侵犯了华谊兄弟的著作权。随即,金阿欢决定进行上诉。

  2019年12月23日,此案二审开庭。2020年4月26日,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终审宣判。法院认定:根据冯小刚、石海英的声明,可以认为涉案美术作品为冯小刚、石海英创作。华谊兄弟通过与冯小刚、石海英的委托创作协议,取得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系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终审认定,金阿欢以商业目的使用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行为,并非合法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侵害了华谊兄弟对涉案非诚勿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金阿欢的上诉请求。(季雨)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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