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支持历史建筑等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综合] 时间:2024-03-29 03:11:0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5次

原标题:《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支持历史建筑等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28日上午,北京保护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召开,历史历史理利《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文化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名城《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75条,条例提交明确范围“保什么”,修订历史文化名城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草案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审议文物等九类;明确责任“谁来保”,支持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筑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措施“怎么保”,等合包括在历史文化街区、用和有序名镇、开放名村的北京保护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活动;明确规范“怎么用”,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历史历史理利抵押、出租等。

保什么?

名城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 保护对象包括九类

会议听取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提到,2005年本市公布实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规和首都功能核心区控规的批复,结合上位法最新修订成果,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以新理念、新要求、新思路指导、深化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实践。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范围“保什么”,落实应保尽保,实现市域范围全覆盖。

一是明确范围为本市全部行政区域。第十二条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以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二是明确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山水格局和城址遗存,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风景名胜、历史名园和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九大类。

三是实施保护名录制度。第二十条提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认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历史河湖水系,历史街巷等的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名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申报、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名录、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结果报送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复审。

四是创设预先保护制度。第二十三条提出,尚未纳入保护名录,但经普查、申报或者推荐后,区人民政府核实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于7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提出将预先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当在2个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逾期未纳入的,预先保护通知自然失效。

谁来保?

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责任“谁来保”,构建协同保护治理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单位实施、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名城保护工作机制,形成市、区、街乡和居(村)民委员会的四级工作体系。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推进世界遗产申报。明确区人民政府、街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部门在名城保护方面的责任。

二是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第六条提出,本市设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纳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工作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

三是明确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涉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名录认定、保护利用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对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四是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保护责任人包括区政府、街乡镇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保护管理组织等。老城、三山五园地区、三条文化带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单独设立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保护对象跨辖区的,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东城区和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保护责任包括,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及成片传统平房区,推动历史文化街区及成片传统平房区的保护和有机更新,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腾退,强化文物保护及周边环境整治,促进合理开放利用等。

怎么保?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措施“怎么保”,以保护规划为依据,细化保护要求。

一是构建保护规划体系。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同时,规定了各类规划的编制内容、主体和审批程序。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范围、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要求、保障措施等。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和三山五园地区的保护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二是明确保护规则。要求规自、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建筑物修缮技术标准。保护图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保护建议等内容。保护责任人根据保护图则和修缮标准编制保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

三是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不同范围的管控力度。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改扩建活动,但是,新改扩建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除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建设的,应当严格保护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鼓励聘用传统工匠,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在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的,不得改变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建筑外立面的维修应当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

四是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分别明确保护要求。要求革命史迹保护要维护本体安全和特有历史风貌,防止过度商业化;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保护要尽可能维护河道原有形态和传统堤岸,控制水文化遗产的使用强度;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挖掘、展示传统技艺,加强对老字号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怎么用?

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范“怎么用”,明确保护利用的界限,为保护利用提供制度规则。

一是明确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要求保护利用要符合正面或者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

第五十七条提出,本市鼓励和支持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等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根据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需求,制定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的正面或者负面清单,明确鼓励、支持或者限制、禁止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提出,保护责任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守先保护后利用的原则,注重整体风貌保护,符合正面或者负面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传承传统文化。

二是明确突出居住环境改善的目标。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平台,统筹各方资源,引导、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愿利用平台提供的资源改善居住条件。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对受托管理、申请腾退的直管公房进行保护性修缮,逐步恢复原有院落格局,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三是为历史建筑的弹性使用提供制度支撑。第六十一条提出,历史建筑可以转让、抵押、出租。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违反名城保护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比如,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责任,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

本版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摄影/本报记者 郝羿

建议

明确有关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利用的规定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郝志兰作了关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保护工作统筹。明确名城委的日常工作机构,增加明确名城委工作机构的内容。加强对保护对象普查工作的市级统筹,加强对三条文化带保护工作的协调,建立保护档案的市级统一信息平台。

二是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建议对部分保护措施予以细化。包括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明确对保护责任人的告知程序等。

三是强化相关活化利用措施,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历史资源的有效保护方法,建议对部分活化利用措施予以强化。明确有关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安置衔接利用的规定,优化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同时,为保障此次《条例》修订中的一些创新制度设计能够真正落地实施,实现全面保护、重点保护与持续保护的目标,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准备工作,尽快出台保护对象认定标准、保护利用清单、腾退利 用衔接、使用功能优化等法规配套文件。(李泽伟)

(责任编辑:休闲)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