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云南法院将对这5大类犯罪行为从严惩处!

[娱乐] 时间:2024-04-24 09:53: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79次

  云南网讯(记者 高鸿 夏方海)2月6日,疫情云南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法院犯罪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期间规定,依法、将对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大类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从严惩处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

  对下列犯罪行为将从严惩处:

  一是疫情云南利用疫情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包括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制造、防控法院犯罪传播谣言,期间煽动分裂国家、将对破坏国家统一,大类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严惩处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疫情云南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防控法院犯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犯罪。期间

  二是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包括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主动与他人接触,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按照要求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包括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还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编造虚假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实施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或妨害公务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制造恐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后果,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犯罪。

  四是疫情防控期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包括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诽谤罪的;以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利用疫情防控,实施盗窃、哄抢、破坏、侵占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占罪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犯罪。

  五是疫情防控期间的职务犯罪和失职渎职犯罪。包括贪污、侵占用于疫情防控、救治、优抚、救济等款物,或者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犯罪。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做好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各项刑事审判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审判信息化网络平台,通过电子卷宗查阅、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等方式,确保案件快审快判。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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