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小区恶犬撕咬女童致肾伤骨折,曾有恶犬致人重伤主人被判刑

[综合] 时间:2024-03-28 19:04: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96次
10月16日,区恶犬撕四川成都崇州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咬女一名女童遭到犬只袭击,肾伤引发关注。骨折10月16日下午,曾有致人重伤主人成都崇州市公安局羊马派出所值班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恶犬目前肇事犬只去向和来源尚在调查之中。被判

当日晚些时候,区恶犬撕崇州警方对此事进行了通报,咬女称被咬女童唐某全身多处咬伤,肾伤右肾挫裂伤,骨折右侧肋骨骨折。曾有致人重伤主人经全力救治,恶犬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被判生命体征平稳。区恶犬撕通报中未提及肇事犬只去向。

网上流传的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一小区内一名女子带着孩子,突遭黑犬袭击,女子试图保护孩子,但黑犬未停止攻击,疯狂撕咬倒地女童。有疑似小区物业人员见状,试图用拖把驱赶黑犬。黑犬围攻女童时,一只白犬也在一旁。另有视频显示,事发前,黑白两只犬在一起玩耍,未见有主人在旁。

16日下午,该小区一名业主告诉澎湃新闻,小区里大型犬时有所见,物业似乎没怎么管理。现在肇事黑犬已经跑了,主人也还没现身。小区物业告诉澎湃新闻,受伤女童已经送医院救治,现在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他们不便透露更多情况。

据当地媒体报道,当日,派出所的民警也来到该小区排查。民警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有主人。罗威纳犬身体强壮,动作迅猛,气势强悍,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据崇州警方通报,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

公安机关正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成都律师胡磊介绍,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成都市地方法规,对于烈性犬的饲养、责任限定均有明确的规定。2010年生效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该条例也明确,城市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违反上述规定饲养犬只的,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胡磊表示,监控画面可以看出,从肇事犬只的体型、攻击性等角度,可以基本推测为属于禁养的烈性犬;此外犬只未系犬绳外出,违反了国家、地方的规定。犬只饲养人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外,公安机关还应当对肇事犬只进行强制收容并对犬主处以罚款。

胡磊认为,此次发生在成都的这起恶犬攻击幼童事件,主要责任应该由狗主人依法承担,如果有证据证实物管方对于小区内无绳遛狗现象长期无视、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物管方也应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恶犬伤人,其主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据湖南省祁阳县法院2018年3月判决的一起案例,检方指控,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胡某某所养的两条大狗先后咬伤蒋某、文某、唐某、曾某等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如2016年8月,蒋某被胡某某养的两条大狗咬伤头部和小腿,2017年7月,唐某被胡某某所养两条大狗咬伤多处,2017年8月,两条狗又将曾某咬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祁阳县法院认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继而带所饲养的烈性犬外出时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轻信自己能够制止狗伤人的行为,又咬伤被害人致重伤二级,给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被告人胡某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后果,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情节较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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