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出台

[综合] 时间:2024-04-25 06:02:1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91次

原标题:《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出台

新海南客户端、非居南海网、民参贸易南国都市报1月6日消息(记者 汪慧)海南自贸港建设推进以来,海南海南自贸港交易场所的自由种交设立及制度创新,备受各界关注。港交记者1月6日获悉,易场易管《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印发,所特明确了非居民参与交易的定品定出品种范围,列示了各参与者的理试条件与权责,规定了非居民参与交易的行规基本规则及监督管理要求,从整体上规范了非居民参与特定品种交易的非居行为,为行业标准的民参贸易制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共33条,海南明确了交易场所开展特定品种交易业务,自由种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提供必要的港交场所和设施;制定特定品种交易相关业务规则,组织交易交收并进行自律管理;按规定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对交易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制度,对特定品种的交易及交收进行实时监控,防范市场风险;管理和发布特定品种交易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时处理相关投诉、纠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非居民参与交易业务先行先试;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规定》明确了省登记结算公司对交易者统一登记、资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同时,还规定了存管银行须符合拥有健全的资金汇划体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有关要求;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与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等条件。

在开户、交易、结算和交收方面,非居民参与自贸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的,应指定同名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并向交易场所申请交易账户。省登记结算公司为交易场所在存管银行开立存管账户,用于交易者交易资金的存储和管理。

在风险管理与监督方面,要求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原则、程序、组织、权限的综合管理框架,并对非居民参与特定品种交易进行全流程的风险审核、监控和报告。省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非居民相关业务活动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监控制度。

《规定》还明确,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场所开展的特定品种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各交易品种业务信息,并接受外部监督。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汪慧)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