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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暴动罪成 还柙下月中判刑

[休闲] 时间:2024-04-20 04:19: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27次
中评社香港12月29日电/据香港文汇报报道,运输月中去年8月31日揽炒派藉修例风波发起港岛多处游行及非法集会,工暴再煽动暴徒于铜锣湾及湾仔一带大肆破坏引发暴动,动罪其间警方在铜锣湾拘捕多人,成还当中7人被控暴动罪。柙下案件昨日于湾仔区域法院裁决,判刑首被告陈佐豪被裁定暴动罪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罪成,运输月中还柙至下月18日判刑。工暴法官姚勋智表示,动罪难以接纳辩方指首被告为救护员的成还说法,按照首被告的柙下被捕时间、位置及防卫装备等情况,判刑推论他必然是运输月中曾参与暴动的人。至于同案其余6名被告,工暴姚官称因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动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7名被告依次为运输工人陈佐豪(25岁)、光纤工程人员金君卿(34岁)、男学生刘宇轩(23岁)、女学生郭美均(21岁)、男学生许智锐(21岁)、装修工人陈子扬(40岁)及男子邹咏霖(24岁),同被控一项暴动罪。  控罪指各被告于去年8月31日在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连同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参与暴动。另外首被告陈佐豪被加控一项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指他同日于百德新街22号至36号无牌管有一部对讲机。  法官姚勋智裁决指,根据各控方证人描述,2019年8月31日晚约8时许至9时,铜锣湾记利佐治街1号一带有约300人聚集,霸占马路,有约10人纵火烧杂物、有人向警方投掷汽油弹、用镭射光束照向警方脸及向警员辱骂等,警方多次展示黑旗及作出警告后,有暴徒继续在东角道与记利佐治街交界纵火。根据有关片段及证供,毫无疑问当时非法集结的人群,其共同的目的是包括以暴力或威胁以暴力来阻吓与他们对峙的警员,持续地破坏社会安宁。正如控方所指,社会安宁已实质地被破坏,人群非法集结的情况,毫无疑问已构成暴动罪行。  针对首被告陈佐豪,姚官指,当晚首被告与他人冲落珠城大厦的电梯逃走时被一名警员捉住,但紧随首被告身后的伙伴即用长伞袭击警员,企图协助首被告逃脱,但不成功。首被告被捕时,身穿胸口护甲、双臂护甲及黑色衣物等,同时携有头盔口罩、眼罩、护膝、对讲机等。就当时情况而言,首被告的装束及装备非常全备。法庭亦难以接纳他是急救员的说法,因为其背囊内只有小量绷带,没有其他急救装备。  被告“齐装备” 推论参与暴动  姚官认为,按照首被告的被捕时间、位置、整全防卫的装备、有逃走及其伙伴袭警情况,认为唯一无可抗拒的推论,是首被告必然是曾参与暴动的人,遂裁定他暴动罪成。另首被告的涉案对讲机是无线电通讯器具,但他并无相关牌照,亦裁定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罪成。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8日待索首被告的背景报告后判刑,其间须还柙看管。  至于同案其余6名被告,姚官指,虽然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五被告被捕时身穿黑衫黑裤,与暴动者装束相近,出现和被捕地点亦接近暴动时间及地点,但缺乏进一步证供下只认为3人很有可能曾参与上述暴动。  姚官指第四被告虽然其逃跑方向、衣着及装备等也类似暴动者,但证供上只能说她可能曾参与暴动,难以肯定确曾参与。而第六被告及第七被告,装束与参与暴动者并不相似,且被捕时间距离暴动发生时间已有约19分钟颇长时差,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实两人曾参与该暴动。基于上述原因,裁定6名被告暴动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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