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笔异国交易盗走储户20余万元 法院:本金利息银行全赔!

[娱乐] 时间:2024-04-20 04:15: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5次

  近日,多笔盗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异国余万元法院本一名女子在持卡期间,交易金利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20余万元,储户因此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息银行全该案经嵩明县法院审理,多笔盗走判处银行全额赔偿。异国余万元法院本

  

▲图片来源:嵩明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6日凌晨0点53分至3点49分,交易金利赵某接连收到某银行发来的储户通知短信,显示自己的息银行全借记卡发生了多笔异国交易活动,共支出209541. 77元。多笔盗走当日7点,异国余万元法院本赵某看到短信后立即拨打银行的交易金利客服电话要求挂失该卡,并报警处理。储户随后赵某到银行打印了该卡的息银行全交易明细清单,与银行协商赔偿,但银行拒绝赔偿。于是,赵某将银行诉至嵩明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209541. 77元及利息。

  赵某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储户信息和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银行则称,赵女士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卡被他人操作而锁定的情形,由此推定赵女士对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行为。

  嵩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原告与被告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2019年8月6日原告的借记卡产生的多笔消费是否为伪卡盗刷,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银行卡交易,是发生在凌晨密集多笔的消费,且交易地在境外,而原告当时看到消费短信后,便于清晨7时许持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从地域上、时间上和基本生活常识看,原告自己持卡进行消费或原告将卡交由他人消费均不合常理。而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持真银行卡或者委托他人在其他地方进行消费的事实。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动或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刷卡消费行为、原告就借记卡被盗刷一事报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是他人盗取了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

  被告作为银行卡的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而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银行数据信息和密码被窃。此外,被告银行对原告负有全面履行借记卡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银行应先行向原告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再依法向犯罪分子进行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的损失209541. 77元及相应的利息。

  随后银行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并非所有的银行卡盗刷损失,都要由银行担责。每位持卡人对个人银行卡及密码信息负有保管义务,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下,持卡人因自身过失造成银行卡遗失或密码泄露,从而产生的风险及损失,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编辑 时海波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