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运指数(欧线)期货80问|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结算及风险管理制度

[休闲] 时间:2024-04-25 07:52: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次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结算及风险管理制度

  56.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集运当日结算

  价如何确定?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当日合约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其他情况下结算价的指数制度确定方式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下称《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57.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的欧线交割

  结算价如何确定?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发布的期货及最后交易日前第一、第二个指数发布日发布的问集三个上海出口集装箱结算运价指数(欧洲航线)的算术平均值。公式表示如下:

  PT:为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交割结算价

  P1: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指数发布日发布的运指易结指数点位

  P2: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一个指数发布日发布的指数点位

  P3:为上海航运交易所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发布的指数点位

  58.

  上海航运交易所没有发布用于计算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割结算价

  的标的指数时怎么办?

  如果上海航运交易所没有在规定时间按时发布用于计算交割结算价的标的指数,就会影响交割结算的数欧算及顺利进行。此时,线期上期能源将给予上海航运交易所合理的货交等待时间,如果上海航运交易所在P1、风险P2发布日所在周周三北京时间15:05前仍未发布P1、管理P2,集运在P3发布日北京时间15:30前仍未发布P3,指数制度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P1、欧线P2和P3,期货并及时向市场公告。

  59.

  当某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连续

  多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

  (未出现连续单边市),

  有何风控措施?

  当某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8%、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2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30%的,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第九条的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主要措施包括:(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五)限期平仓;(六)强行平仓;(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60.

  当某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出现

  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有何风险处置措施?

  如果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且D1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上期能源允许继续交易直至最后交割。除以上情形外,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按照上期能源现有单边市的处置规则进行风险处置。

  61.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持仓限额制度

  如何设计?

  在持仓限额设置上,一方面要防止交易者利用资金优势操纵持仓量、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期货合约运行的不同时期限仓有不同的目的,上期能源采用比例限仓和时间梯度限仓相结合的限仓方式。具体来说,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在上市运行不同阶段一般持仓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按下表执行: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按照单向计算。

  62.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会设置

  交易限额吗?

  为控制市场风险,自上市之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某一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超过1000手。

  63.

  对集运指数(欧线)期货高频交易

  如何监管?

  上期能源将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上,对信息量(报单、撤单等交易指令的笔数)和委托成交比(OTR,Order to Trade Ratio)达到一定标准的客户收取申报费。

  申报费费率标准如下:

  注释:信息量=报单、撤单、询价等交易指令笔数之和。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的报单笔数)- 1。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0时,视其为1来计算OTR。上述信息量包括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产生的报单和撤单笔数。

  64.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会引入

  做市商吗?

  上期能源将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上引入做市商,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65.

  标的指数连续三周及以上不能正常发布

    或终止发布时如何应对?

  当标的指数连续三周及以上无法正常发布或终止发布时,上期能源可以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经董事会决定,采取调整开市闭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标准、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强制减仓、限制交易等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并可以宣布为异常情况。

  66. 

  现货市场或标的指数出现重大

  不可控因素时的应对措施是什么?

  在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过程中,因战争、社会动荡、自然灾害、标的指数出现重大不可控风险等因素,对其交易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时,能源中心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终止交易等紧急措施。终止交易当天结算时,能源中心可以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合约月份持仓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平仓。

  67.

  标的指数修正时的应对措施是什么?

  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上期能源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中规定,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北京时间15:30后,上期能源根据业务规则确定的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不作调整。

  68.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的相关结购汇

  如何办理?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或直接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但美元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资金结算。

  结汇和购汇应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69.

  境外参与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交易

    的资金如何划转?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及相关《政策问答》有关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美元资金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等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资金的划转应符合政策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

  70.

  同一集团公司的多个实体参与交易,

  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

  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每个实体对应的交易编码下的多空持仓按法规规定的持仓限额管理,多空分开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如果多个实体非实际控制关系,则持仓总额分开管理。如果多个实体是实际控制关系,对于自营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向上期能源报备相关实控信息;对于一般客户,则需要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实控信息,上期能源按规定通过监控中心获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对相关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71.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套保和套利

  有哪些规定?

  上期能源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上期能源申请套期保值额度。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套利交易持仓,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盘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挂盘至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上期能源不再受理。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和套利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上期能源不再受理。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在最后交易日前第七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可以重复使用,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

  72.

  是否可以使用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目前不接受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73.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是否

  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目前上期能源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74.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的

  外汇资金只能作为保证金,所有费用

  和盈亏结算仍然必须使用人民币结算?

  是的。

  集运指数(欧线)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相关规定:“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上期能源《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第七十四条规定,经能源中心批准,标准仓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等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75.

  外汇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办理?

  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合适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76.

  《结算细则》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当

  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

  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

  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

  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补充保证金

  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

  求如何处理?

  《结算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了会员在上期能源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时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77.

  通过境内期货公司参与交易的境外

  公司是否必须开立 专用资金托管账户?

  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78.

  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

  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责任编辑:李铁民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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