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看病就医将有这些新变化!

[百科] 时间:2024-03-29 22:23: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39次

原标题:湖南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湖南看病就医将有这些新变化!健全机制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职工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医将有新不设起付标准,门诊按70%比例支付;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共济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近日,保障变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看病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将逐步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湖南

《实施意见》指出,健全机制要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职工在2022年12月底前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医保医将有新稳妥启动实施改革。门诊

门诊费用分级支付

待遇保障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实施意见》要求,共济按照保障基本、保障变化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更加科学,门诊统筹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更加健全,职工医保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据悉,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向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的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加大保障

重点做好“慢特病”门诊政策保障

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实施意见》明确,要统一职工医保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要统一门诊慢特病诊断纳入标准。规范门诊慢特病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评审核准程序。建立门诊慢特病病种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可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门诊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支付,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比例支付。根据各个慢特病的门诊诊疗规范、用药范围,合理确定慢特病门诊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个人账户可在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

《实施意见》要求,要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原则上按2021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确有困难的统筹地区,可暂按2021年度本市州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确定,并分步调整,2024年1月1日起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此外,《实施意见》明确,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市州可探索从个人账户统一代扣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个人缴费,探索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今后,可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将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按照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进行报销。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处方、医保医师电子流转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按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政策进行报销。

多方联手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多种机制

《实施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

要做好门诊费用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普通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支付,在门诊发生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费用,合并到住院费用结算或参照住院待遇政策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患者门诊使用“双通道”管理药品按“双通道”政策执行。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后,各市州可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提高住院起付标准。

要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数据采集和分析应用。完善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深化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适应的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要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医保行政监管和经办稽核,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要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要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适合门诊特点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考核体系;要加快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调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健全门诊慢特病政策等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和转诊等行为。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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