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综合] 时间:2024-03-29 13:04:5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51次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管理公司管理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金融监督监督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总局暂行制度短板。《办法》的发布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针对性、养老有效性,保险办法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国家管理公司管理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金融监督监督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总局暂行

  《办法》分为总则、发布机构管理、养老公司治理、保险办法经营规则、国家管理公司管理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监督附则等六章。总局暂行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在机构管理方面,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业务范围、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在经营规则方面,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加强风险隔离,并对保险业务、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在风险管理方面,对风险控制、风险处置、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信息披露、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附则明确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参照适用《办法》。

  具体来看,《办法》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在资本管理、考核机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专门规定。比如,根据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不同类型业务,逐级提高注册资本要求,增强公司风险抵御能力,并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多元化资本补充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为提高风险控制有效性,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不同业务之间风险隔离,定期开展内外部审计等。

  在监管方面,《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养老保险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之间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均按照关联交易监管。要求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法人主体,应符合监管要求,并细化了投资集中度监测要求。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型业务分别制定管理制度,禁止不同类型业务资金混同管理,明确不同类型业务投资管理人员隔离要求。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着力推动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网)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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