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社·315特别报道】“七日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能退,哪些不能退?

[探索] 时间:2024-04-17 06:59: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1次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透视退重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社特3月14日,别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道日据了解,无理随着网络消费渠道日益多元化,由退“不宜”退货商品的货商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盲盒等新型商品能否退货成为争议焦点。透视退

1.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1)案例一:奢侈品经营者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有些奢侈品经营者虽然明确标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社特但法院最终的别报判决显示这样的标注“不当然对消费者发生效力”。比如,道日胡某在韩某经营的无理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由退胡某收到货七天内,货商在平台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透视退该申请被韩某驳回。法院最终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本案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2)案例二: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况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遭拒,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特殊性质,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况下,其商品价值已实现,此时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必然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在商品销售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案例三: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理由退换: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某公司以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完好为由,拒绝了吕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况,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吕某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时间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般无法在如此短时间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况。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4)案例四:手机激活后贬损价值较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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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卡乐图片。(摄影/宁颖)

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般情况下,此类商品的“完好”并非“商品包装完好”。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单纯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理由。

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法院的判例显示,这种情况下,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平台经济的影响。”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掌握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于“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法院最终要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2.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对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保法》设置“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基于网络购物的特点,即消费者网络购物通常无法像在实体商场购物那样可以进行现场体验实际接触商品,只能通过经营者的介绍(包括广告)、网友的评论、网店的信誉等对商品有所了解,而这些因素很多时候可以通过人工干预被改变,消费者最终拿到实物的时候可能跟自己想要买的东西不一样。《消保法》规定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将“后悔权”引入非现场购物中,可以让消费者在见到实际商品的时候得到再一次选择的机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但《消保法》在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同时,也规定了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商品:(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消保法》还指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温馨提示: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定和可以约定的商品外,均应保障消费者有收到商品之日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经营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排除自身法定责任。消费者购物时,碰到商家单方剥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可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抵制商家违法的经营行为。

(透视社综合央视新闻、北京日报、中国质量新闻网、大象新闻报道)

编辑:李煦、廖明娟(实习)

校对:李旭颖

审核:龚紫陌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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