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被丈夫拒绝,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你知道吗?

[娱乐] 时间:2024-04-17 02:09: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34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妻子代丈夫签字卖房被丈夫拒绝,探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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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过日子,日常家庭生活琐事时有发生,如任何家庭事务都须双方共同做出或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那处理小事时就会变成不必要的麻烦事。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经施行的《民法典》就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虽然有了这一规定,但家事代理中的“家事”也是有范围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1:妻子代替丈夫签字卖房,被丈夫拒绝

山东的刘娟和王斌是夫妻关系,夫妻之间代替对方办理的事务也时有发生。2021年1月27日,刘娟以王斌的名义并作为共有人与张倩、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载明:将王斌名下的一套房屋以10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倩,双方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在合同落款处,刘娟代王斌签字确认并标有“刘娟代”字样。同时,刘娟还在王斌共有人处签字确认。

本以为能顺利买到房屋的张倩,还交付了1万元定金。

然而在一个月后,王斌却反悔了。他以出售房屋系其单独所有为由,拒绝出售涉案房屋并出具一份证明,便终止了与张倩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眼看着买到手的房屋,却被房主终止了合同,张倩心有不甘,张倩便将当初和自己签订合同的刘娟起诉至法院。

最后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解除刘娟与张倩之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刘娟向张倩支付1.8万元。

案例2:向朋友借钱却用老婆账户收款,最后夫妻一起还

事实上,关于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有时也会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生在海口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中,赵鹏与马丹是朋友关系,因赵鹏急用钱,2019年7月份,马丹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账户向赵鹏妻子李燕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3万元。

赵鹏因长时间未还款,马丹便于2020年5月份向赵鹏催债,对此赵鹏承诺分期还款,并就剩余未偿还的2万元出具《借条》,约定3个月内还清。

然而,还款期限后,赵鹏仍未还钱,马丹多次催债未果后,将赵鹏和李燕起诉至法院还钱。

可是赵鹏辩解,自己没有收到马丹的借款,这个借款不是真实的。

不过,法院经审理认为,马丹向赵鹏的妻子银行账户转账以及赵鹏向马丹出具《借条》确认已收款,均是夫妻对外一致性的具体体现,所以,法院判决赵强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其妻子李燕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A:如何理解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事实上,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已经施行的《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王丽称,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日常事务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相代理的权利,夫妻因为处理日常事务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具体而言,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所为行为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也要承担法律后果,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家事代理权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

B: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是?

虽然夫妻之间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也是有范围的。王丽表示,通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有以下几种:为家庭生存需要,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运转的事项,例如衣食住行等;满足家庭成员较高层次的生活需求,例如医疗、健身、娱乐等;满足家庭生活成员较高层次的发展需求,例如子女的教育、进修等;为家庭用工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实施小额财产赠予或接受馈赠。

此外,实践中,也有几个情形大多被认定为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如不动产交易和与自身经济水平不符的大额交易行为;金融投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王丽进一步解释,因为人身专属性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应由配偶一方亲自实施,不属于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例如:订立演出、授课合同;收养子女、订立遗嘱、接受或放弃继承等。

C:夫妻之间如遇到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外的事该怎么做?

王丽表示,在夫妻一方日常家事代理权被排除、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或者日常家事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待定,需被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最后,王丽称,日常家事代理权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持夫妻间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便利夫妻共同生活,以保护夫妻关系为核心,因此,夫妻之间如遇到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以外的事宜,需明确告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夫妻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如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亦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稿中除律师人名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王天宇)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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