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对因去产能等政策停产停业企业免征部分税项

[综合] 时间:2024-03-28 17:28: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27次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两部财政部、委对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因去业企业免通知》。通知指出,产能策停产停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等政关闭的征部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分税免征房产税、两部城镇土地使用税。委对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因去业企业免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产能策停产停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等政关闭但涉及的征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分税,可按通知执行。两部

  以下为原文: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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