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建商品房销售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

[百科] 时间:2024-04-24 17:01:0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36次

  新华社广州11月19日电(记者刘宏宇)广州市人民政府18日公布修订后的广州《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20日起施行,新建修款相涨其中针对新建商品房交易有新的商品售规定。

  办法规定,房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得装等名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义变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广州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新建修款相涨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商品售

  办法还规定,房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得装等名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义变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广州订金、新建修款相涨定金等费用。商品售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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