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青海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中国政治置专决定
(2023年1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青海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六十条“省、自治区、人民直辖市的协商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议会关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第届的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青海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青海省委员会设置以下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省委经济委员会、员会于设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常务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门委教科卫体委员会、中国政治置专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人民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协商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议会关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第届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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