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答案是…

[休闲] 时间:2024-04-19 22:54: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61次

  近日,党员贷获底行答案安徽省投资集团原总经理张春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干部通报指其“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利差”。参民此前不久,间借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诸葛慧艳的不行“双开”通报中,也出现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党员贷获底行答案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干部类似表述。

  老话都说“欠债还钱,参民天经地义”,间借到了党员干部这里却屡屡有人因此触犯红线。不行那么,党员贷获底行答案什么是干部民间借贷?党员干部到底可不可以通过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参民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间借行为。国家鼓励正常的不行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相关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范围作了规定。

  其实,党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利息,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民事行为,并不违规违纪。但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高利放贷)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甚至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变相搞行贿受贿。上述有关行为,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在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同性质,在保护合法民事行为的同时,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还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相关人员谋利的行为,则可能认定为受贿,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由此可见,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绝非某些党员干部自认为的“小事情”,而是轻则违纪重则违法犯罪的“大问题”。

  那么,实践中对于违纪违法应当如何界定?具体操作时,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用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的帮助而同意其要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群众对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某些党员干部请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于真实的借款需求,还是出于对党员干部职务、身份方面的考虑而借贷,你心里真的没数吗?当你通过民间借贷来获取大额回报的时候,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钱吗?实际上出借的还是自己手中的权力,本质就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原标题: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获利,到底行不行?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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