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4日23时许和5月16日21时许,男刚又先后两次手持菜刀在沈某家门口进行辱骂、出狱威胁,打击并对沈某妻子做出挥砍恐吓的报复动作。
案发后,证人再被公诉机关以周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判刑
法院判决:河南省睢县法院审理认为,男刚《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出狱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周某辱骂、持刀威胁证人沈某并持刀挥砍恐吓沈某家属,对沈某进行打击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同时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鉴于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周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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